一、

新莊文化藝術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為加強推廣文化建設,倡導正當藝文活動,使本中心各場所發揮使用功能,特訂定本規則。

二、
本規則適用場地(所)包括藝術廳、演藝廳、會議室、廣場及本中心有關之場所。
三、
凡個人或機關團體、學校所舉辦之活動合於左列,得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。但活動內容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,得申請使用本中心相關之場地(所):

(一) 舉辦教育性之戲劇、音樂、舞蹈及電影等藝文活動者。
(二) 學術性、教育性之集會演講。
(三) 國際性文化交流活動者。

四、

申請使用本中心場所者,應於使用前三個月至一個月填具借(使)用申請表,於此期間之外,本中心不予受理。並檢附有關證件、活動計畫書,經本中心核准後,於演出前一個月繳清使用相關費用及保證金(收費標準如收費一覽表),逾期以棄權論。

五、

申請租用本中心各場地者,應依場地租用收費標準繳納保證金(以收費總額百分之五十計算),場地使用後歸還所租用物品,經本中心點收通過後,保證金無息退還。如演出後一週內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,本中心逕予沒收申請人保證金,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,保險金不敷賠償時,申請人必須補足。

 
六、

申請使用者於演出前如需綵排,必須事前辦理有關手續及繳納所需空調、燈光等費用,對外開放綵排視同正式演出,場租費以全額計算。逾時使用者,按比例加收費用(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)。

七、

申請後自行放棄使用者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。但本中心有特殊需要或市公所舉辦之活動時,則通知申請者停止使用,並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,申請者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。

八、
申請核准使用者,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場地時,得申請延期或由本中心無息退還所繳費用。
九、
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本中心應即停止其使用,已繳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:

(一)違反法令規定者。
(二)演出活動內容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。
(三)演出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者。
(四)演出活動內容有損及本中心建築與設備,經本中心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。
(五)婚喪喜慶宴會、馬戲團表演、公私辦政見發表會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。
(六)曾經使用本中心場所違反規定情節重大有案者。
(七)申請使用單位不得於場地內、外從事烹煮或設宴。
(八)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不宜者。

十、

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護、傷患急救、公共秩序,應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處理,如有任何人員傷亡,除因本中心建築體及設備本身所致者外,均由申請單位單獨全部負責,本中心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。申請單位使用本中心設備及場地不當所致之損害者,亦同。

十一、

申請使用者未經本中心同意,不得擅自啟用或架設燈光、音響、舞台、吊具等各項設備,如需臨時安裝強光照明或其他電氣設備…等,應先經本中心同意。

十二、

申請使用單位若事前未獲本中心同意,不得允許任何人進入燈光、音響控制室,亦不得任意操作舞台燈光、音響控制板等設備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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